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05

第一条 为维护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情况,制定交易规则,设置交易保证金,公开发布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对交易保证金进行保管,并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五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一般最低不少于10000元最高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转让方对于保证金金额另有要求的,经与交易中心达成一致后,按照双方约定金额设定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七条  交易双方约定以交易保证金抵扣部分交易价款的,须在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全部价款的前提下,经交易中心同意,交易保证金方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将交易保证金一次性原额返还:

(一)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已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中心已出具成交确认书》,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提退还交易保证金申请经转让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不具备成为正式受让方条件,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受让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受让责任,且未对转让方权益造成损害的,受让方可以退还交易保证金申请,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第九条  受让方出现下列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将扣除的违约保证金形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国库。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损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五)受让方违反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六)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七)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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