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01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三章 发布挂牌信息公告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七章 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产权交易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产权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
(二)国有产权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产权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
(四)房屋依法征收后,土地附属物、建筑物拆除残值的交易(残值不属于国有的除外);
(五)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包括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具体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债权、知识产权、租赁权、广告经营权等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处置权且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转让方和交易中心应在信息披露公告前,根据转让标的的情况确定交易方式。
(一)拍卖方式。拍卖方式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产权挂牌信息公告的同时,组织交易中心认可的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二)网络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方式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产权挂牌信息公告的同时,将产权挂牌信息公告在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发布,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竞价,最终确定受让方。
(三)不适于采用拍卖或者网络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采用招标、协议等其他方式组织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九条 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交易保证金,公开发布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交易保证金一般最低不少于10000元,最高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转让方对于保证金金额另有要求的,经与交易中心达成一致后,按照双方约定金额设定。
第三章 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期自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特殊需求除外。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转让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网站了解项目信息,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时间自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竞买签署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后获得竞价资格。
第十九条 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应在网络竞价期内凭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采取协议的方式以挂牌价格成交;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第二十一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提供《产权交易合同》模板,合同模板系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在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除受让方明确同意外,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提出任何超出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条件。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等,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并出具书面申请转为部分交易价款,不在交易中心结算的除外。
第七章 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方已根据交易规则支付时间交纳成交价款;
(二)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佣金;
(三)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土地、房产、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产权交割由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资产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负有保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中心收到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涉及转让产权争议的裁决文件的,交易活动中止。
第二十九条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视情况给予警告,取消资格,中止、终结交易。
(一)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有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
(二)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以及其他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与资产转让的交易各方,对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及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规则》同时废止。